用人单位遗失档案 法院判决依法赔偿
1981年6月,原告游某与被告岳阳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1996年被告单位内部体制改革,发现原告游某的人事档案丢失,因此游某无法安置工作。游某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安排工作,但都被“找到档案以后再说”等理由推迟。2001年,被告公司有一批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与原告游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原告9万余元,游某无奈下只得同意。但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告游某的生活、工作都出现危机。其妻子顶不住压力自杀,游某只能自己带着12岁的孩子艰难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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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游某向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裁决确认了游某与被告自1981年6月至2001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但这被没有给游某的生活带来多大改变。
2012年4月,游某到云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35万元。云溪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方查证,认为人事档案是劳动者去的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此案中,被告因自身管理不当,丢失游某人事档案,继而给游某的生活、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为尽可能圆满解决该院,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但因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等难以确定,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果后,为尽快高质的化解该人事争议纠纷,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云溪法院结合原告游某和被告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游某损失24.8万元,并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