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11年1月7日,原告黄某、文某、李某与被告常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由三原告共同借给被告现金15万元整。合同约定月利率2%,按月结息,借期半年,如哪方违约则按每天200元承担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5万元本金及此前的利息,剩余10万元本金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2011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连本带息加违约金123,400元的领条,此后的月利息及违约金也出具了领条,被告法定代表人都签字同意支付但没有全部兑现。现累计尚欠三原告117,200元,为此,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常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借款属实,但在计算利息的方法上有争议,且原告漏算了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支付给原告的利息及违约金18,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常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三原告黄某、文某、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05,000元,此款于2012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冯律师说法】此纠纷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利息计算方法这一事项未能约定明确,这给双方当事人都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订立借贷合同时一定要审慎对待,明确相关事项,如借贷金额、期限、利息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日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