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被收容教育人员管理 |
法律依据 |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会见办事指南 (一)亲属会见 1、检验证件 会见来访人员亲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需携带能证明与被收容教育人员关系身份证明;无证件、证明或者人证不符的,不予安排会见。 2、会见审批 中队民警检查会见人符合会见条件后,填写《会见登记表》,报中队领导审批;于非会见日会见由管理科窗口民警检查会见人身份证件及资料,经中队确认,符合会见条件的填写《会见登记表》,报所领导审批。 3、安排会见 (1)会见人会见请求获准后,中队民警将被收容教育人员带至会见地点进行会见。会见期间,会见人必须遵守会见规定,听从值班民警的安排,如违反有关会见规定的,中队民警有权终止会见。 (2)会见时,有钱、物需送给被收容教育人员的,会见人必须在收容教育所指定的窗口办理有关送钱、送物手续。 (3)会见完毕,民警对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检查后,在会见登记本上,注明会见终止时间,将其带回收教室。 (二)律师会见 1、检验凭证。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本人的身份证明。 2、呈批带人。 (1)管理科检验符合会见规定的,由询问律师填写《询问被收容教育人员登记表》,由窗口民警送值班所领导审批。 (2)经所长批准后,由窗口民警将审批的《询问被收容教育人员登记表》,交询问律师。 (3)询问律师凭《询问被收容教育人员登记表》,到中队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并在《询问被收容教育人员登记表》注明询问起始时间。 (4)律师违反有关会见规定的,中队民警可拒绝或终止会见,并立即报告所领导进行处理。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收容教育所 |
决定机关 | 收容教育所 |
程 序 | 依法 |
时 限 | 依法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身份证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