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下的民工受伤问题
违法分包下的民工受伤问题
从事建筑行业的民工面临一种现状,即他们跟随认识的包工头到工地上干活,既没有和建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和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仅凭对包工头的信任在工地上持续劳作。然而,一旦受伤,只能凭借单薄的力量往来于包工头和建设单位之间,最终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笔者以最近亲身的一个案件,来解析违法分包下的民工维权问题。
案件回顾:A跟随包工头B来到C公司的公司上打工,A与BC之间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A受伤之后,花了10万元医药费,而B在给了A两万元之后便以种种理由不再支付医药费。
在本案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首先,对C分包的性质加以界定。我国法律允许建设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进行施工,但是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因而若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施工,分包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分包。在本案中,由于C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B个人,因而,C公司的分包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其次,关于分包之后劳动关系的确认。由于分包的存在,劳动者与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关系如下,劳动者与承包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而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分包人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在本案中,由于C存在违法分包问题,对于A的受伤,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由于C违法将工程分包给B,因而该分包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分包,C与A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具体操作来看,由于A与BC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而A需要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A与C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后,A按照工伤认定程序完成工伤认定,继而向C主张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