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后,该如何化解这份涉及三人的尴尬?
虚假登记后,该如何化解这份涉及三人的尴尬?
实践中,有的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不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为了能顺利获得结婚登记,不惜弄虚作假,甚至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由于司法实践中对虚假登记认识上的巨大分歧,往往导致当事人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
2004年3月11日,女子阿英与男子阿林在某地登记结婚。由于当时阿英未达到法定婚龄,便用其已婚的姐姐阿莲的身份证和自己的相片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办出了女方名为姐姐阿莲、照片为妹妹阿英的结婚证。去年以来,阿林多次以其婚姻登记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撤销其现存婚姻关系,今年7月8日,婚姻登记机关正式向阿林发出一告知单,告知其现存婚姻关系不属于法定可撤销的范围,不能撤销。阿林认为该告知单不合法,侵犯了其合法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登记机关告上法庭。
7月3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承办法官召集当事人进行案外协调,在开诚布公的氛围中,双方交换看法后各自承认自己的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登记机关将原告的结婚证予以补正,确认了阿林和阿英真实的婚姻关系,阿林于近日撤回诉状。
法院认为,这样的处理结果,即使阿林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阿英在婚姻关系中应有的财产权利也能够得到保障,其姐姐也解除了结婚证上的尴尬。
法院最终以补正结婚证后才确认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双方当事人阿英与阿林的婚姻关系,同时也等于确认了被冒用者阿莲与阿林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这样的处理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由于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的瑕疵在于结婚证上的照片是冒用人的,而登记信息如姓名、年龄等关乎结婚实质要件的要素都是被冒用人的,因此冒用这没有通过登记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构成事实婚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否则,只属于同居关系。
由于被冒用者与相对方既无结婚的合意,也没有一起进行结婚登记,更没有共同生活,因此他们之间根本不成立婚姻关系。因此,被冒用者可以通过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的方式结束这种尴尬的处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此类案件,当事人应当先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被驳回再提起行政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