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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遗嘱公证的申请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材料 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赠给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遗嘱公证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2. 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3. 遗嘱书文本;
4.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各公证处
决定机关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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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 嘱 公 证 申 请 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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