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遗嘱公证的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赠给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遗嘱公证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2. 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3. 遗嘱书文本; 4.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