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依法行政
发布日期:2012-09-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实行行政执法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管理中心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怎样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依法行政?具体讲有四点:
一、明确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执法主体是指执法活动的承担者和实施者。而确定执法主体资格的方式,由有权认定的一级人民政府对申报执法主体资格单位依法进行审查,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以示社会。
二、明确工作人员的执法身份。
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应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并明确执法类型和执法范围。行政人员执法必须二人或二人以上,并持证上岗。
三、熟悉行政执法的法律程序。
法定的办案程序有以下程序:
1、一般程序。
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缴存或少缴公积金的;挪用公积金的;挪用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尚不构成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案件均适应于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案件要经过四个阶段:一是调查阶段。执法人员按照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向当事人进行询问情况、收集证据,必要时进行查账封存,以制止阻碍、干涉或破坏性行为。二是决定阶段。中心负责人应当在审查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作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心名称和日期。四是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于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管理中心应在7天内送达当事人。
2、听证程序。
适应于当事人对管理中心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不同意,双方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听证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管理中心告知后3日内提出;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③听证一般公开举行;④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⑤当事人可以委托1到2个代理人;⑥举行听证时,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⑦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3、执行程序。适用于《条例》中第37、38条。对受处罚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管理中心,可向人民法院呈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制作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可从以下内容上制作: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查处单位欠缴职工公积金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笔录;案件当事人、证人询问笔录;案件监督、检查笔录;证据登记保存单;案件处罚前告知书;案件听证通知书;案件听证笔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案件文书送达回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