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辩护词
诈骗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庭前多次会见被告并查阅卷宗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有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下面辩护人对本案的部分事实及如何对被告量刑谈如下意见,希望得到法庭的重视并给予采纳。
一,关于本案事实部分。本案没有争议的事实有以下几点:
第一,被告从被害人手中以修车为名骗取款额1万元,其中三千元为现金,其余款额为被害人交付被告人手中的信用卡中自己提取。
第二,被告与被害是通过网上认识的男女朋友关系。
第三,被告在主观上并不是恶意不想还钱,正如其在第一次笔录中(3月12日笔录)所供,一直想还钱(通过微信告诉被害),只是因为一时手里没钱。
第四,被告在案发时已积极将欠款还给了被害,并取得了被害的谅解。
第五,被告在接到办案机关的传唤后,即积极主动且坦诚的交待了从被害处拿钱的事实,这种情节应认定为坦白。
二,关于如何对被告量刑
第一,被告的主观恶性极小,由于双方的特殊关系,被告手中持有被害的信用卡且掌握密码,如果被告想恶意提款,那么会提取更多的钱用为消费,但被告没有这么做,可见其主观恶性极小。
第二,被告的行为发生在恋人之间,二人有一定的感情作铺垫,不然被害怎么会轻易将钱、卡及密码交给被告?本案在最初时我们应该相信被告不是有意想骗被害,只是由于二人感情的结束加上一时手中没钱所以就没有及时还款,如果钱款偿还及时,本案就不会被定为诈骗,被告今天也不会坐在被告席上。因此本案由于发生在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这完全不同于社会上其他诈骗案件,所以希望法庭给予高度重视。可以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第三,被告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应属于坦白。
第四,被告主动还款已取得了被害的谅解,这对也可以看出被告的主观恶性小,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第五,被告为初犯,且无前科、劣迹
第六,被。告的家属主动缴纳罚金,可见有真诚的悔罪之心。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人: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
韩伟静
20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