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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可以罚款”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2-09-23    作者:王振兴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1986]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可以罚款”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该条所说的罚款,是指海关部门根据海关法规进行罚款,而不是指法院在判刑以外还实行罚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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