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四十条;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发布)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可以综合设置。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3种(含3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教学车辆购置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教练车数量、类型、技术等级及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4.教练员要提供驾驶证和教练员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正式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教练员,应提供拟聘用教练员的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教练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5.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用场地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教练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教练场的平面设计图及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各类必须配备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其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企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主要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附照片)。 (二)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教学车辆购置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教练车数量、类型、技术等级及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5.教练员要提供驾驶证和教练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正式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教练员,应提供拟聘用教练员的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教练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教练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教练场的平面设计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原件1份); 9.各类必须配备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其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企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11.主要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附照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申请表格 |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2);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附件)。 上述表格和附件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大厦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交通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交通局。 |
程 序 | (一)一般程序: 1.受理申报; 2.现场核验; 3.内部初审; 4.业务专家小组审核; 5.复审、签发文件。 (二)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局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局核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市交通局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
法律效力 | (一)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二)不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即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局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后,申请人方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 |
收 费 |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
年审或年检 | 无;可依申请免费提供年审服务。 |
相关表格下载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事项.doc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事项示范文本.doc 申请人承诺书.doc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告知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