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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如何理解?
发布日期:2012-09-18    作者:孙新律师
一般保证如何理解?   依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依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只对其所保证的债务承担一种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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