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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换播单引纠纷 今麦郎公司被判支付广告费118万
发布日期:2012-09-17    作者:110网律师
因被指拖欠260万余元广告费,河北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被北京澳卫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今麦郎公司支付广告款260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澳卫时代公司诉称,公司与今麦郎公司存在广告合作,2007年4月2日,今麦郎公司以换播单的形式要求更换广告播出内容。澳卫时代公司于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6月1日在央视2套的《欢乐家庭》栏目贴片广告时段内为今麦郎公司的方便面产品播出了共计50分钟的广告,广告费共计260万余元。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庭审中,被告今麦郎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播出广告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或意思表示,澳卫时代公司根本不能证明其已经为今麦郎公司播出了广告,且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澳卫时代公司与今麦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07年4月2日,今麦郎公司媒介部人员齐某向澳卫时代公司温副总经理发出了一份《广告换版通知单》,要求于4月16日更换“辣煌尚促销版”广告片,接到新版本后按时串带播出。30秒长度广告拆播成两条15秒广告,请用营养面广告间隔开。澳卫时代公司收到上述广告通知单后,于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6月1日期间在中央二套《欢乐家庭》栏目中每天播出两次,一次播出两遍今麦郎公司的30秒广告,其中前15秒实际播出的广告为今麦郎辣煌尚拉面(长歌版),后15秒实际播出的广告为今麦郎红烧牛肉面,合计播出的广告长度为50分钟。依据电视随片监测报告上记载的该时段15秒广告费用同时参考互联网上公布该时段刊例价格,结算得出上述播出期间产生的广告费用共计为260万余元。今麦郎公司至今未向澳卫时代公司支付过上述广告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澳卫时代公司与今麦郎公司之间虽未签订过书面合同,但从澳卫时代公司提交的《广告换版通知单》的内容看,双方存在委托播出广告的一致意思表示,该份通知单仅是对广告播出内容的变更。今麦郎公司虽辩称该份《广告换版通知单》未加盖该公司媒介部公章,但该函件系为其公司媒介部人员齐雯向澳卫时代公司副经理发出的,同时在该期间今麦郎公司亦向其他广告代理商发出了与本案类似的换版通知单,可见今麦郎公司具有全面更换广告播出版本的意思表示,应由今麦郎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应属有效。今麦郎公司作为委托方,应支付相应的广告费。对于广告播出的计费标准,因双方未达成合意,法院结合广告随片监测报告中记载的单价,将广告播出的计费标准酌定为按照广告随片监测报告中记载的单价的7折为宜。
    对于广告费的具体数额,因澳卫时代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其实际播出的广告为今麦郎辣煌尚拉面(长歌版),与《广告换版通知单》上要求的前15秒的播出内容系两个不同版本的广告,故澳卫时代公司履行的前15秒播出行为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因两种版本的广告系针对今麦郎公司同一款产品,今麦郎公司从澳卫时代公司的播出行为中亦获取了相应的广告收益,故应支付一定的广告费,对该部分广告费用法院根据实际播出情况及公平原则酌定为按上述计费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用总额的2折为宜。
    对于澳卫时代公司履行后15秒广告播出义务产生的费用,法院认为,换版通知单上虽约定为营养面广告,但经庭审询问今麦郎公司并无一款产品名称为营养面,从广告词的描述内容看澳卫时代公司播出的广告符合换版通知单的要求,故今麦郎公司应支付该部分全部广告费。关于诉讼时效一节,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支付价款,故澳卫时代公司本次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最后,法院判决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北京澳卫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118万余元。
    宣判后,今麦郎公司已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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