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 |
法律依据 | (一)《关于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和软件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04]125号,2004年11月9日印发。 (二)《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原市经贸局、原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印发,深经发[2000]67号,2000年11月22日发布。 |
数量及方式 | 有数量限制,受当年财政优惠总额控制。 |
条 件 | (一)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或新设计构思,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并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在我市首先试制成功并经市贸易工业局新产品鉴定或者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登记的科技成果称为市级新产品。 (二)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机构登记的科技成果项目等。 (三)同时生产多项产品的企业,其新产品在缴纳所得税时,必须单独开出“新产品税收缴款书”,对未能单独开出“新产品税收缴款书”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企业新产品缴纳的所得税及增值税作为该产品享受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五)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列入名单: 1、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的产品; 2、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经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开发的新产品; 3、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新产品; 4、节能降耗、出口创汇、防止污染等效果显著的新产品; 5、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市场急需量大面广的新产品; 6、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的新产品。 (六)以下项目不列入名单: 1、国家禁止或限制发展、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品; 2、以引进散件、零部件组装的产品和购进主要元器件仿制生产的产品; 3、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4、传统手工艺品; 5、能耗高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6、对于结构性能没有明显改进,只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璜等方面改进的新花色、新品种产品; 7、已大批量生产的产品; 8、不符合有关质量要求和有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 法律依据:《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一、二条。 |
申请材料 | 下列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2册,每册按顺序编写页码): (一)《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补助申请表》原件; (二)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补助申请表》在深圳科技信息网(网址: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共同核准。 |
程 序 |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文件→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申报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进行初审(现场考察,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初审通过的,送上述5局共同审核(必要时部分项目联合考察和答辩)→审核通过的,五局联合印发批准文件;未通过初审或者审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财政、税务部门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 |
时 限 | 一年一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证件:5局联合印发的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3年,省、市级新产品2年。 |
法律效力 | 凭5局联合印发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限内办理享受有关财政优惠政策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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