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公布银行卡民事纠纷三大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公布银行卡民事纠纷三大典型案例
涉及卡被盗刷克隆卡等常见纠纷 法官详解裁判缘由
林劲标 田 飞
来源:2012年8月9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银行卡是设密码安全,还是不设好?卡被非法复制了,该向谁讨说法?针对银行卡纠纷高发态势,8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三大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丢失银行卡被冒用、银行卡被伪造等方面的常见纠纷。
信用卡被盗后遭冒用,损失是商家担责,还是持卡人自负
【案情】康先生是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持有人。2009年4月7日,康先生在饭店吃饭时丢了钱包,里面有身份证、涉案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也没有设密码,康先生一下子慌了神,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且在20时16分向警方报警。可即便如此,还是被行窃者捷足先登。信用卡已在当日19时59分在百佳超市天娱广场分店被盗刷了10538元。庭审中,根据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消费交易的商户存根即签购单进行笔迹鉴定后发现,签购单上的签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
【争议】商户的义务是比对签购单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现在信用卡丢了,无法确认背面签名就是康先生本人所为,所以签购单上的“假签名”也可能与信用卡背面一致。换句话说,康先生也不能保证卡背后的签名就是他本人的。商户不是专业人士,无法鉴定笔迹真假。
【裁判】10538元的损失,康先生自负30%,百佳超市负担70%。
【法官解读】商家在顾客持信用卡消费时,负有对顾客身份、卡上内容及审验签购单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在信用卡被盗窃的情况下,卡无法找寻,持卡人无法提供背面预留签名样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在信用卡丢失前,康先生已多次使用该卡,倘若商户的推理成立的话,那么在以往的惯常消费中,康先生将无法完成。所以,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倘若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等于是在自我设限,不符合常理。因此,推定两者一致,并将康先生本身的签名与涉案交易签购单上签名比对比较合理。结果证明百佳超市没有尽到很好审查签名的义务,应当负一定责任。同时,对于康先生本人,其没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导致被偷盗和冒用,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
【核心提醒】大单消费留心眼,卡证存放要分离。商家审验签名不可马虎,尤其对于大单消费,要多留心眼,注意核对顾客身份资料与信用卡上载明内容是否一致;持卡人在保存信用卡时,要做到卡与身份证分开保存,最好设置消费密码等多重保障。
存款不翼而飞,ATM机又惊现“窃录器”,故意还是巧合
【案情】2008年8月11日,张先生在建行申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内存入1万元。同年9月13日17时59分12秒,张先生到建行金海花园支行的ATM机上取款100元后离开。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短短30多秒,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下来。事后,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案发当日17时50分55秒左右,有两名男子在金海花园的ATM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直到17时56分40秒左右安装完毕。3分钟后,张先生进行了取款行为。第二天,张先生的卡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取款机上被分四次取款9800元,手续费16元,共损失9816元。同月16日,银行致电张先生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原告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张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银行交涉。
【争议】张先生银行卡被盗到底是属于第三人伪造银行卡盗取,还是其自己提取?银行抗辩称,安装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盗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
【裁判】银行赔偿张先生9816元。
法官解读:如果是因为银行卡丢失,第三人持真实银行卡前往盗取的,那么持卡人可能会承担部分保管不善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因为持卡人在银行的ATM机上操作,被不明物体复制有关信息和密码而使得卡内款项被盗的话,那么银行就要对其ATM失去监管而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案件的关键是卡是否被他人复制而盗取。本案中,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确认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而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提醒】定期巡查很重要,不明物体细辨认。银行要对ATM机、自助银行及自助服务终端机等交易场所和工具进行经常性的巡查,设置必要的提醒和警示标语。持卡人在进行交易时,要注意观察入卡口和密码键盘,仔细观察还是可以比较容易辨认出不明物体,发现后要及时报警。
卡未离身,消费却发生在异地,持卡人、银行哪个更委屈
【案 情】邱女士2006年向工商银行万通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卡,消费方式是需要输入密码,信用额度为4万元。2011年3月1日20时17分,邱女士在天河某美食沙龙刷卡消费,金额为632.4元。可就在当日21时28分,邱女士又收到工行95588的提醒短信,告知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84988.81元的POS机消费支出,7分钟后再次收到短信,显示在澳门的ATM机上取款3000港币。收到信息后,邱女士立即拨打工行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3月2日,邱女士还向银行填写了《查询申请书》及《非本人交易附加说明》。为了证明上述款项不是本人操作,邱女士出具了她的港澳通行证,显示在案发当日即3月1日邱女士没有进出香港、澳门。事后,工行也向法庭出示了该信用卡在澳门的消费发票、底单及信用卡和刷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显示,一香港居民杨耀邦在某金行进行了消费,且信用卡的复印件明显不同于邱女士所持信用卡。
【争议】信用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本人所为。银行提出,POS机读取了信用卡磁条信息且通过了密码验证,可视该消费为邱女士所为。邱女士认为,银行系统存在缺陷。
【裁判】损失由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50%。
【法官解读】要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的信用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两个同样重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管密码的义务。在一个半小时内,持卡人与信用卡在广州,而消费则发生在澳门,这有别于正常消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在澳门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工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反观持卡人邱女士。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自己设置、自己保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否则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风险应当由持卡人承担。邱女士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核心提醒】高危场所要注意,卡不离身是关键。记者也发现,邱女士在卡被伪造前曾多次进入澳门、香港。不良的消费习惯是导致银行卡被复制或者密码泄露的重要原因,比如在酒吧、KTV等较为复杂的地方消费,将卡交由服务员代为刷卡,或者在收银台输入密码时没有遮挡的习惯等等。设置了消费短信提醒的持卡人,一旦觉察到银行卡被盗刷时,应当立即就近前往ATM机或者商户进行交易并保存单据。
■记者专访■
遭遇克隆卡 如何来维权
面对克隆卡,持卡人还有多少使用误区?该如何合理维权?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专门就当前社会关注的克隆卡民事纠纷中涉及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遇到克隆卡,持卡人提起违约与侵权之诉,哪个更有利?
答: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克隆卡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由于主体不同而不同。一是合同关系。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本质上包含储蓄存款合同、借款合同、委托结算合同等多重法律关系。如果认为发卡行存在违反银行卡合同的行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二是侵权关系。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持卡人只能以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为由请求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发卡行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记者:银行机构设置比较复杂,有总行、信用卡中心还有分支机构,那持卡人如何确定被告?
答:关键是要依据申领时《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情况来定。持卡人起诉发卡行的,可以将《银行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上签字或盖章的单位、发卡行总行、信用卡中心等作为被告。发卡行没有在上面签字、盖章的,以申请表或合约上载明的具体被申请人或与持卡人发生交易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持卡人起诉收单机构的,以实际收单的分支机构或收单机构总行作为被告。
记者:持卡人和涉案银行各自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答:持卡人的举证责任包括:银行卡、银行卡在涉案时间内使用记录、报警记录或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发卡行、收单机构应当提供盗刷行为发生时的视频资料、交易单据、签购单等证据材料。发卡行、收单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要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密码举证责任,鉴于密码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如发卡行或收单机构有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在持卡人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
记者:卡被克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那么民事案件是否会中止审理?
答:克隆卡民事案件中,持卡人诉请发卡行、收单机构或特约商户承担责任虽与伪造银行卡犯罪行为有一定牵连性,但与他人伪造银行卡、盗取卡内资金的刑事犯罪行为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不受先刑后民的限制。
记者:司法实践中,持卡人自认为卡被伪造了,但法院判决不予确认。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克隆卡的?
答:我们主要结合下列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克隆卡:行为人并非持卡人,且存在安装窃录装置盗取银行卡信息、密码等行为的;交易银行卡的样式、颜色、标记等与银行卡差异较大的;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其他能够证明克隆卡的情形。
记者:社会上有种说法称“银行卡不设置密码反而更有利”,因为一旦设置密码,银行就有可能把责任都推给持卡人。这种说法准确吗?法院是如何确定克隆卡民事案件中的责任的?
答: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当然,如果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对设置了密码的银行卡,持卡人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如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在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记者:在ATM机上被复制器、微型摄像头盗取了卡片信息和密码的,责任如何承担?
答:发卡行或收单机构若违反对交易机器、交易场所安全管理义务或未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采取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导致银行卡卡片信息及密码等被盗取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发卡行落实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的具体情况,确定发卡行承担责任的比例。
如持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银行卡被复制的事实,但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防止损失产生或损失扩大,银行一般不承担责任。
记者: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的责任如何确定?
答:一般情况下,发卡行和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其行为结果应当由发卡行承担。因此,除非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持卡人财产权外,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发卡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特约商户、收单机构追偿。如持卡人起诉发卡行和特约商户,特约商户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的,与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关于特约商户是否尽到审慎审核义务,主要从是否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结合卡片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止付的情形、签购单上签名与银行卡上签名形式上的一致性、签购单上签名与银行卡持卡人姓名拼音的一致性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
记者:银行卡申领合约中常常有“使用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条款,其算格式条款吗?
答:对于格式条款的认定,在银行卡合同纠纷案件中,首先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认定确定其效力,然后再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各自的责任。至于银行卡合同中关于“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约定是否适用要看涉及的银行卡是真卡还是伪卡?因伪卡的情况下适用该约定对持卡人不公平,故该约定的适用前提应当是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
治理银行卡乱象难在何方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大银行共发行了30多亿张各式各样的银行卡。换句话说,许多人的手头上都有好几张银行卡。在银行卡与日俱增的同时,因银行卡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也与日俱增。
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8月7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召开的克隆卡民事纠纷法律问题座谈会上了解到,广东省2011年因银行卡疑似被克隆而向人民银行投诉数是2010年的近9倍。而今年1到7月,全省法院新收信用卡民事纠纷案件就高达13096件,同比增长17.30%。其中,因克隆卡而引起的纠纷上升最快。
在百度上输入“银行卡复制器”,则立即弹出121万多条信息。其中,不少网页直接叫卖复制器,价格在8000元左右。银行卡纠纷背后到底隐藏何种利益链条?
记者点击某知名网站的网上购物论坛上发现,一位自称唐先生的人正在售卖一种复制器。该复制器号称可以不受银行卡动态技术(即口令卡、电子证书U盾等)的限制,轻松获取账户信息。
唐先生声称,只要将卡喉盗码读卡器插在ATM机的插卡处并安装微型无线针孔摄像头就可以轻松完成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窃取。窃取的信息通过所谓的高科技微型激光原理,只要刷一下空卡就能立即实现克隆。
记者发现,网上的兜售行为大部分发生在一些网站的论坛、社区、BBS、贴吧等难以监控的地方。除了在网上公开兜售复制器外,甚至有诈骗团伙还直接派马仔打入酒楼、KTV等场所专门克隆顾客信用卡。最近,广州海珠警方就在“破案会战”中成功打掉一个克隆卡诈骗集团,并缴获盗录器1台及克隆卡24张。
而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为了提高盗卡的成功率,他们会派年轻的团伙成员应聘到一些夜总会、商场或酒楼内当收银员或者服务员。他们随身带着复制器,当客人刷卡时偷窥消费密码。更为严重的是,他们还收买一些收银员或者正规的小店主,向他们购买信用卡资料,成功盗取一张报酬一般是200元。
如何在源头上最大限度减少或杜绝银行卡违法行为?其中很好的办法就是采取技术手段,而目前国内通用的磁条式银行卡广受各界诟病。
“磁条式的银行卡已沿用了几十年,无法满足当前的金融安全需求。”广东省人大代表司徒健权认为,随着科技的进步,商业银行在确保储户安全方面的技术升级也应当与时俱进。他建议在商业银行全面推行金融IC卡;同时在安全保护方面,除了密码外,应当探索多种保护方式,比如指纹对比等等。
事实上,所谓的金融IC卡又称芯片银行卡,其不同于磁条,而是以芯片为介质。由于其容量大,可以存储密钥、数字证书、指纹等信息,工作原理类似于微型计算机,因此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是目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银行卡类型。
记者了解到,目前磁条式银行卡的成本每张大约在0.7元左右,不到1元。而金融IC卡本身的成本大约在19元左右。由于该卡制作成本高,且目前具备识别适用该卡的ATM柜员机不多,如果普及的话需要耗费较大的成本,国内银行业推动得比较慢。
“还可以考虑在银行卡保护程序中,设置‘自杀式’程序。”广东省人大代表黎名准提出,一旦持卡人发现银行卡出现异样,可以输入“自杀式”密码,让银行卡瞬间报废,免除在挂失止付过程中的时间耽搁。
“目前,银行卡纠纷多发与银行业发卡乱象有关。”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慕亚平以自己申请一张附属卡而银行却发来6张信用卡为例,认为这与商业银行将发卡量作为银行绩效或考核的依据以及磁条式银行卡的成本过低有关。慕亚平提出,关键是理念转变,银行必须明确自己是服务者,而不是“管家”。保障交易安全是银行无可推卸的责任,银行要加大安全保障方面的投入,尤其是技术升级。他建议,应当将短信提醒作为银行的一项安全义务强制推广且不得收费,而且不光是消费时要提醒,甚至在登录查询时也要提醒。
事实上,对于银行而言,将克隆卡简单的归咎于银行未进行升级或技术改善,似乎对银行也不太公平。有的银行机构就在庭审时提出,该银行通过在ATM柜员机上加装密码防护罩、加强巡逻和提高风险提示等方式,已使得在ATM机上安装盗录设施的案件大量减少。
如何在持卡人和发卡人之间寻求利益平衡,合理界定各方的责任比例,达到既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成为了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银行卡纠纷时的难点。
记者了解到,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从明年1月1日起,全国性商业银行均要发行金融IC卡。到2015年,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合作行业领域,商业银行发行的、以人民币为结算账户的银行卡均将换为金融IC卡。在加大对银行卡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等都应该对银行卡的使用履行义务,只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才能有效遏制银行卡乱象。
(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辑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