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度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税收减免自2004年1月21日之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抵税 |
申请材料 |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 (三)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安置退役士兵情况的认定材料; (四)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与退役士兵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