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深圳户籍企业员工结算住房公积金须知 |
法律依据 | 《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每日总办理量约2000人以内,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 |
条 件 | 【办理条件】 1、员工按规定在深圳市参加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帐户有积累; 2、员工已购房; 3、员工本人前来办理。 |
申请材料 | 【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员工结算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失业人员或在社保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办理结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无须提供《申请表》或单位证明,但失业人员须出示失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须提供一份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必须有本人的签名和指模); 3、员工购房证明的原件,如房产证或《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抵押按揭合同》。如果购房资料原件显示业主姓名为员工配偶的,员工还须携带结婚证原件; 4、出示个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复印身份证背面); 5、提交《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企业员工住房公积金结算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个人服务中心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程 序 | 【办理程序】 1、员工凭身份证和《申请表》取号排队; 2、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复印资料,静候叫号; 3、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打印住房公积金结算单据; 4、员工本人核对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名并按指模; 5、到银行窗口等候领取银行借记卡。 |
时 限 | 每日总办理量范围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房产证或《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抵押按揭合同》,居民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
法律效力 | 办理结算后,员工可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