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须知 |
法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发。 |
条 件 | [申领条件] 本市户籍的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二)在深圳经济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业后按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四)原工作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
申请材料 | [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二)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四)工、农、中、建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五)属市外调入的,须提供调入本市前连续工龄的档案材料。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处、各区分局失业科。 |
决定机关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程 序 | [申领程序] (一)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到社保部门失业保险窗口办理申领手续; (二)当月申领的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社保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0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
时 限 | 办理失业员工证60天内办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不发放证件。 |
法律效力 | 无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