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革命烈士称号初审 |
法律依据 |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四、五条(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
数量及方式 |
无许可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
条 件 |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法律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四、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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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单位和家属申请书;(二)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三)市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四)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表格 |
追认革命烈士审批登记表(见附表三),申请表格可到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
申请受理机关 |
户口所在区民政部门 |
决定机关 |
市民政局提出审核意见 |
程 序 |
区民政部门调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人民政府后,由市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再由市人民政府按烈士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
时 限 |
3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领取《革命烈士证明书》后方可享受烈士待遇。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