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申请高新区协议类空置厂房(含以拍卖方式取得的,未补交市场地价款的厂房)调剂使用;调剂合同登记业务。 |
法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6 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深高新办规〔2007〕1号) |
数量及方式 | 有数量限制。按以下方式实施调剂:当事人申请高新区空置厂房调剂,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批准。签订调剂合同后,到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条 件 | 高新区内厂房所有人应当将其拥有的厂房按《高新区条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自用。在其自用面积达到厂房建筑面积的50%时,可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将空置厂房调剂给其他企业或项目使用,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房产权明晰; (二)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 (三)无违反《高新区条例》行为; (四)遵守非盈利原则,执行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剂价格标准。 独立楼宇厂房所有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根据楼宇容纳的人数和建筑规模,设有一定比例的配餐中心。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深高新办规〔2007〕1号) 【不予受理调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其调剂申请: (一)违反《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擅自出租厂房,整改未完成的; (二)厂房所有人自用面积未达到厂房建筑面积50%的; (三)原申报入区用地项目未落实,项目产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深高新办规〔2007〕1号); 【终止调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可终止其调剂资格: (一)擅自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入区资格企业的; (二)擅自将未经调剂许可的厂房对外出租的; (三)违反调剂价格规定,实际价格突破最高限价的; (四)调剂过程中,发生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深高新办规〔2007〕1号)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深高新办规〔2007〕1号) 【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一)未出具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同意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批复的; (二)未出具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或项目的入区批复的; (三)不符合《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四)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 (五)调剂使用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六)调剂使用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七)调剂使用合同内容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
申请材料 | 【调剂申请材料】: 空置厂房所有人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调剂使用空置厂房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空置厂房调剂使用申请书(申请书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二)同意将空置厂房纳入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统一调剂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明确承诺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调剂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的申请调剂空置厂房的决议原件; (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文件; (五)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七)近3个月财务月报及上年度同期财务月报原件; (八)上年度完税证明文件及纳税申报收入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九)公司加入社保人员总数及名单; (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拟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平面图。 【调剂合同登记申请材料】: 空置厂房所有人向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合同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同意调剂使用空置厂房的批复; (二)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或项目的入区批复; (三)空置厂房调剂使用合同; (四)有关房屋租赁登记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管理办法》(深高新办规〔2007〕1号) |
申请表格 | 调剂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空置厂房统一调剂申请书》和《空置厂房统一调剂承诺书》,该表格可以在深圳高新区网站(网址:www.ship.gov.cn)上办文指引处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申请空置厂房统一调剂由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受理;受理地点:市高新区南区虚拟大学园A301 办公咨询电话:0755-26712060 ; 空置厂房统一调剂登记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受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授权委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高新区南区和中区房屋租赁登记业务由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负责管辖;市高新区北区房屋租赁登记业务由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负责管辖。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办公地址:深圳市高新区中区汇景豪苑海悦阁一楼办公咨询电话:0755-26966714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留仙大道西丽办事处办公大楼101室办公咨询电话:0755-26528520 |
决定机关 | 申请空置厂房统一调剂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决定。 空置厂房统一调剂登记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
程 序 | (一)申请调剂程序 1.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2.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调剂的决定。 (二)办理登记程序空置厂房所有人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调剂使用空置厂房,按规定程序取得调剂资格后,与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签订调剂使用空置厂房意向书。申请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企业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入区资格审查,经审查取得入区资格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使用调剂空置厂房的合同登记。 1.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2. 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于不予登记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
时 限 | 申请空置厂房调剂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申请空置厂房调剂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前款规定日期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批文或登记文件的有效期限: (一)空置厂房调剂批复文件有效期5年(对厂房所有人); (二)空置厂房调剂登记文件有效期同租赁期限。 |
法律效力 | (一)空置厂房调剂申请人凭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文件,与空置厂房调剂使用人签订空置厂房调剂协议书; (二)空置厂房调剂登记文件确认调剂事实。 |
收 费 | 申请空置厂房调剂不收取费用; 办理空置厂房调剂登记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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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申请指引
空置厂房统一调剂承诺书
入区调剂申请书填写需知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空置厂房统一调剂申请书
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