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攻略(下)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简称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以达到提起诉讼并实际获得赔偿的目的,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更有利于法院判决的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对抵押物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提醒】
受害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是:
1、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利害关系人。
2、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4、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且如果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为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受诉法院的确定
受害人做完司法鉴定,与肇事者、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或不经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众所周知,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属于侵权纠纷,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提醒】
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尽量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便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调取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如果受害人选择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所在地作为受诉法院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查封肇事车辆、通知被告、调取相关证据)的话,也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受诉法院。
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应标准计算,以实现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有关医疗的问题
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未及时抢救导致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或伤情加重,将医疗机构和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
经审查,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拖延救治情形的,可根据其过错大小和拖延救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比例,判决医疗机构和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拖延救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可依法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受害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或者私自购药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或者私自购药增加的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药品,又不同意交通事故受害人转院、购药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提醒】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损害行为,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转院、私自购药产生的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原则上不予承担;但是,经原医疗机构同意或原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条件的除外。
提供免费乘车的情形
个人之间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酌情予以补偿;被搭乘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 (如售楼处提供的免费看房车、超市提供的免费交通车等);
2、搭乘人按照规定免票的。
【提醒】
中国是个熟人社会,在我国搭乘行为普遍存在,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由于搭乘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较难认定。
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搭乘人应提供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如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或违规停车等)的证据来主张全额赔偿。
泊车、代驾等情形
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因泊车、代驾、驾校、陪练问题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但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大量的纠纷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交通事故受害人应提供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如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或违规停车等)的证据来主张全额赔偿。
车辆挂靠的情形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挂靠问题大量存在,各地的指导意见都有不同的规定,既有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也有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根据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承担责任的。既有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还有规定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的,给当事人的维权和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
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通常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借车的情形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
1、明知车辆有缺陷而出借,且该缺陷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
2、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质、饮酒或有疾病不宜驾驶等因素的;
3、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4、其他明显过错的。
【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只有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证据,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据的确定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确实、充分的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以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七种形式。这几种证据表现形式也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几种证据方法,即以某种证据形式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方法。
从证据的特征来看,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具有其合法性。
另外,按照证据客观性的观点,证据还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不仅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也是法院认定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提醒】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作为机动车一方的受害人,如果车辆受损,可以主张交通费、车辆维修费、误工费、车辆贬值损失和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
当事人应向法庭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被撞车辆照片、交通费票据、车辆维修清单、车辆维修费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行驶证、营运证、营业执照、纳税凭证、收入证明。
作为乘车人或行人一方的受害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可以主张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等。
如果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应向法庭提交受害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交通费票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受害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如果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残疾的,还应提交残疾生活助具费发票、伤残鉴定意见书、被扶养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所在村委会 (或居委会)、派出所(或乡政府)出具的父母子女证明、被扶养人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发票和医疗机构证明。
如果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还应提交受害人死亡证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证明等。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当事人之间发送的传真件、QQ、MSN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也正在成为一种重要的证据。作为当事人,一定要高度重视证据的重要性,保证提交法庭的证据确实、充分、有效;并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有关的统计数据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中,要想准确计算出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必须牢记五个统计数据。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和 “职工平均工资”,这五个统计数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统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这五个统计数据是准确计算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依据。
【提醒】
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一般会在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请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留意本地最新发布的统计数据,并做适当调整。
□北京燕园律师事务所 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