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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本网律师成功辩护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2-09-11    作者:肖小勇律师
  一、【案情简述】
武汉市某区建委主任张某,在担任某高速公路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组副主任期间,先后五次收受拆迁安置工程承包人的贿赂,总额为19万余元。并于2011年7月18日被市纪委双规,主动向组织交代了问题,于2011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8月14日被依法逮捕。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接受委托后,本网律师根据丰富的办案经验,仔细研究了案卷,最终敲定了辩护思路:
(一)《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第五笔受贿金额不应计入受贿总额之中。
(二)本案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
1、本案被告人在接受双规期间,积极主动接受调查,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3、被告人工作认真负责、平时表现好、属初犯、无前科。
4、被告人出于内心的认罪、悔罪。
5、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赃。
6、被告人身患多种疾病。
针对本案,本网律师认为:
1、对于犯罪事实本身没有异议的案件,辩护思路为从轻或减轻辩护,为此,自首、退赃、当庭认罪等情节,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让委托人积极筹款。在准备现金极度困难的情况下,最终选择出卖住房的方法,让被告人签字授权,让其妻M某代为出售。此方法让承办人员心生恻隐,最终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
三、【裁判结果】
经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判被告人Z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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