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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借用中无过错车主无需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2-09-10    作者:凌征虎律师
案情介绍:H某为奥迪车车主,D某为其朋友。2009年1月9日晚,D某感觉到天气突然变冷,便向H某借用车辆回家去取衣服。D某驾驶轿车在高速路上不慎碰碾醉酒后坐在车行道上的F某的身体,造成F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D某驾驶轿车逃逸。2009年1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D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F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D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F某的继承人则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D某及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9年11月,深圳中院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D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D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528000元;同时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车主H某的诉讼请求。原告方及D某不服判决,均提起了上诉。2010年7月,广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肇事车辆在T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5日零时起至2009年3月4日二十四时止。2010年9月10日,F某继承人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车主H某赔偿528000元,T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原告方又申请追加正在监狱服刑的D某为共同被告。南山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总额为528000元;二、被告T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2000元;三、被告D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16000元;四、被告H某对被告D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车主H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于2012年1月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四、五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T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除医疗费外的限额内,对深圳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D某应赔偿原告528000元中直接赔偿112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至此,因上述交通事故引发的系列诉讼案件历时三年宣告终结。无偿借用车辆给D某使用的车主H某,最终被法院确认无需对该次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思考:《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对肇事车主是否需对车辆使用人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有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也有判决承担补充责任的,做法不一,但无论是何种责任,车主的责任总归跑不掉。《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类似的车辆租赁、借用关系,对车主的归责原则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车主的责任,但车主出借车辆时仍一定要慎重,比如出借车辆车况要良好、证照齐全,借用人有驾驶车辆的合法证照,借用人不存在生病、酒后或醉酒等影响驾驶安全的状况,否则,稍一疏忽,就难以免责了。


凌征虎律师,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39层,咨询热线:150 1401 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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