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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单位经营 所聘司机与单位系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2-09-10    作者:李海英律师
2011年5月4日,陈某、林某二人驾驶货车去青岛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二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后二人的亲属向山东某物流有限公司索要工亡待遇。物流公司辩称,从未雇佣陈某、林某,二人更没有为公司驾驶车辆,陈某、林某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人的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二人同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陈某、林某分别于2011年3月10日、2011年3月底被车主唐某聘用,从事驾驶员工作。唐某的货车挂靠在物流公司,该车登记车主为物流公司。2011年3月29日,物流公司与唐某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该协议第1条约定,唐某出资购车,所购车辆的产权归物流公司所有,双方签订挂靠经营协议,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手续借用物流公司名称,车辆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办理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和从事经营。
  仲裁委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 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已明确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二人虽为车主唐某所聘用,但该车实际挂靠在物流公司,且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二人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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