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贪污十七万多 获法定最低刑
被告人刘某于2005年9月至2010年9月,在北京某国有企业先后任出纳员和会计。被告人刘某于2005年9月至2007年9月,利用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将其个人消费凭证拿回单位,采用编造支出科目并仿冒单位及部门领导签字的手段,虚假报销30多笔费用共计63708元。2007年10月至2010年9月,担任会计期间,同样利用该手段,虚假报销20多笔费用共计112342元。后被告人眼看事情要被领导发现了,于2010年9月19日,向该公司领导如实供述了其贪污的事实,并将贪污的公款全部退回单位。2010年10月3日,被告人卢某被检察院刑事拘留。2010年11月10日,被批准逮捕。2010年11月11日,家属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本所律师代理后,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调取了相关案卷,与检察院和法院审前进行案情沟通,庭审中提出有利于被告人辩护意见,最终本案被告人获得了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