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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法:自动投案
发布日期:2012-09-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与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投案;

(2)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察觉以前投案;

(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询问或者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投案;

(4)自动投案一般应就犯罪嫌疑人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投案的,接受投案的单位或个人及时转报司法机关;

(5)犯罪嫌疑人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不能立即亲自投案而先以信、电方式投案的;  

(6)犯罪嫌疑人由于惧怕心理,因而请求他人陪同自己到司法机关或者就犯罪嫌疑人本无投案意图只是在亲友家长的劝说教育下才同意或勉强同意投案,只要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审查或裁判的;

(7)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逃跑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8)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

(9)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视为自动投案:①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或被公安部门逮捕归案的;②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被捕的或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后归案的;③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④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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