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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深(回国)定居专家管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来深(回国)定居专家管理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条件
申请材料
无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
程 序
1.来深(回国)定居专家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备案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日常管理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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