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见基本常识
发布日期:2012-09-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如祖父母、父母和子女)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表兄妹、堂兄妹)。
【婚姻无效的情形】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③结婚前患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还没有治好的
④没有到法定婚龄的(男22,女20)
出现以上情形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办理结婚证之日到领取离婚证之日)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当然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规定财产不归双方共同所有,则协议优先)。离婚时一般平均分配财产,有时也会考虑过错方多分。
【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夫或妻一方结婚前所取得的财产
②夫或妻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给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化妆品等);
【夫妻债务的偿还】一般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向他人借的钱,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但是,如果他人知道夫妻双方已经签订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夫或妻一方向该人偿还该笔债务。
一般情况下,夫妻债务的偿还,打官司时,即使离婚了,对另一方的债务也是要偿还。
【可撤销婚姻】一方通过威胁、强迫的方式,和另一方结婚的,受到威胁和强迫的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是必须在结婚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撤销请求。
【养父母子女】收养子女要进行收养登记,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抚养和赡养),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父母子女】如果继子女受过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比照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特殊情形下的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生产后一年内或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一般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随时可以提出离婚的。除非男方可以证明这个孩子是别人的,就可以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