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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借贷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2-09-07    作者:孙新律师
     杨某某涉嫌诈骗罪,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海公捕诉字[2010]第3422号)《起诉意见书》指控杨某某诈骗几名受害人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诈骗20万属于“数额巨大”,量刑的起刑点在十年以上。
    接受家属委托后,通过会见与阅卷,本律师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很多与所谓的受害人是民间借贷关系,杨某某向受害人出具了借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是正常的民事行为,属于经济纠纷,不能认定为诈骗。
    本律师据此向办案机关陈述了律师的观点,部分观点得到了认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京海检刑诉[2011]第0572号)《起诉书》指控杨某某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是20万元以下,根据法律规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按照旧的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为50万以上)由于刑期将会大幅度缩短,杨某某及其家属对其很满意。本律师继续坚持自己的观点,依法将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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