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2.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3.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4.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5.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6.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7.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9.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10.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11.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12.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13.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