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动迁安置款如何分割分配?
杨东律师:公房动迁安置款如何分割分配?
【案情介绍】
周先生是黄浦区一套公房的承租人,房屋户口有三个人,分别是周先生、周先生的儿子,周先生姐姐的儿子(住过一段时间,后来就和他父母住了),因为周先生是承租人,就和动迁公司签了安置协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共130多万。周先生姐姐的儿子提出有户口要求分动迁款,周先生们就找到杨东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分析】
上海资深房地产律师杨东表示,本案焦点在于姐姐儿子是否被动迁房屋的同住人? 按照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所有动迁款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均等分割,本案中如果姐姐儿子系同住人,那么无疑应该获得安置补偿,如果不是同住人那么可以获得的补偿款就会少很多。很多人认为既然姐姐儿子户口在该房屋内,那么就理应作为同住人,但事实上,法律对同住人有更为严格的要求。法律规定,同住人需要满足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但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姐姐儿子在该房屋内居住时间不满一年,且不是因为家庭矛盾或者居住困难而未居住,所以姐姐儿子并未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同住人,具体到动迁款分割上,本案中的动迁款主要分下面几个部分,房屋补偿款、人头安置费、奖励费即补贴等,由于房屋补偿款是归承租人和同住人的,所以姐姐儿子无权分割,人头费按人头计算应该所有人均分,奖励费按户计算,理应均分,其他款项的支付与人无关也并非按户发放,所以姐姐儿子也无权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