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马路被撞伤,律师帮助获55万元赔偿!
张建新律师代理袁某某诉彭某某、重庆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交通事故一案,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袁某某12万元,判决重庆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赔偿袁某某432249.07元。
案情简介:
20120年8月31日22时50分, 出租车驾驶员彭某某驾驶渝A3T666小型轿车由渝中区上清寺方向往江北区观音桥方形行驶,当车行驶至江北区建新南路时与袁某某相撞,造成袁某某当即昏迷,头面部血流不止。
事故发生后,袁某某被送往重庆市江北区第一人民医院脑外科进行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病情危重。
2010年09月01日至2010年12月10日期间,袁某某一直在江北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00天。
2010年12月13日,袁某某因病情危重到江北区中医院住院检查,于2011年1月30日出院,实际住院48天。
2011年1月30日袁某某入住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于2011年5月26日出院,实际住院116天。
2010年10月20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渝公交认字【2010】第3080201020070号《道路及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事故中出租车驾驶员彭某某与袁某某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
2011年6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续医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法医验伤所于2011年10月26日出具重庆法医验伤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袁某某目前的伤残程度属IV级伤残。《临床咨询意见书》咨询意见:1、袁某某颅脑外伤后,目前动态脑电图检查虽未见暴发或阵发癫波出现,但其在行脑室腹腔分流术后曾出现癫痫大发作,故应服用抗癫痫药物2年,每年约需人民币肆仟元左右;双髋部骨化性肌炎,可行骨化块切除,约需人民币三万元至四万元左右,必要时行全髋关节置换,每侧约需人民币五万元左右,10-15年更换一次。2、袁某某目前存在部分护理依赖。
张建新律师接受当事人袁某某的委托后,积极搜集证据,帮助当事人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彭某某、重庆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连带赔偿袁某某703497.17元。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袁某某系横穿马路,并且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应此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60%的赔偿责任,袁某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合计赔偿袁某某55万余元的赔偿。
目前该案已经结案,当事人对律师的办案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