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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发布日期:2012-09-01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北京讯 (记者赵琳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8月3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分别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新的民事诉讼法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并对公益诉讼主体作了规定。关于公益诉讼主体,三审稿原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而正式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确立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应该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王胜明介绍说,对于这一问题,此次民事诉讼法也有修改。2007年,民诉法修改的时候,明确如果公民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是出于解决“申诉难”的问题的考虑,便于由上级法院来纠正有关错误,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反复研究,认为这个原则应该坚持,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公民之间,比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其二,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及到需要协调意见,以及证据事实的认定等,规定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建立的一项制度。现在,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600多万件,其中,案件比较复杂的,适用普通程序。案情比较简单的,适用简易程序。而小额诉讼则是在简单的民事案件当中,再拿出一小块数额比较小的,从标的额上切一刀,和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大的差别,它是一审终审。
  对于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怎么确定,王胜明表示,一审确定为5000元,二审是1万元,三审则采用了相对数。相对数是指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据计算,约为12000元左右。就小额诉讼的标的而言,并非是采用全国的平均数,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各省自己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来确定,或者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来决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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