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商品展销会登记。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第240项;《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第77号令)第五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
申请材料 | 一、举办单位法人资格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申请书(原件一份);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原件一份);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原件一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法律依据和相关链接:《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条)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一、消费品类展销会由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一、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消费品类展销会登记; 二、注册分局负责受理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 |
决定机关 | 一、消费品类展销会由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二、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由注册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宝安、龙岗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
程 序 |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有效期在登记证内注明。 |
法律效力 | 经登记后方可举办商品展销会。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