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案情:原某与陈某与1991年在沈阳市某民政局登记结婚,期间女方生育一女一男。2003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在结婚后共同成立了一个中药材收购站进行经营。后因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重重,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将原某告上了法庭。
起诉请求:原告陈某要求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以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对诉争财产进行了分割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调解结案,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将诉争财产进行了平均分配。
案例评析:一审法院的判决系错误的,原某与陈某诉讼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后依据协议为按份共有,那么陈某有权行使自己拥有的份额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周某随时可以主张实物分割。故二审法院在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下,依法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