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交强险垫付后保险公司有权追偿
2011年5月11日,赵某驾驶小型家用轿车在日照某路段叉路口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陈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7万多元。因赵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遂诉至东港区法院,要求赵某支付公司垫付的保险款7万多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另外,根据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赵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向受害人陈某支付各项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赵某追偿。庭审中,经调解,保险公司与赵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赵某分笔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7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