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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警察”查房 吓得牌友翻窗摔伤
发布日期:2012-08-30    作者:110网律师
重庆南川一男子凌晨时,开玩笑冒充警察查房,吓得几位牌友翻窗逃跑,其中一女子在翻越栏杆时不慎摔伤,摔伤者将开玩笑男子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开玩笑的这位男子张文东赔偿摔伤者刘梦琪因伤所致的经济损失31042.12元。
  半夜开玩笑喊“查房” 吓得牌友翻窗摔伤

  2010年8月19日晚,刘梦琪、许丽娟、吴贝贝、陈菲菲四名女同伴在南川城区后街“春满楼”茶楼二楼的“春华”包房打麻将,包房里还有陈菲菲的小孩。

  次日凌晨0时30分左右,张文东陪同好友李小华、邓军到该茶楼去找与刘梦琪一起打牌的许丽娟,三人在吧台处查到许丽娟所在的房间后,便打算去敲门。当张文东走到春华包房门口时,发现该房门反锁,于是想开个玩笑,便急促的敲门,并大声喊“查房!查房!”。

  由于刘梦琪、许丽娟等人不认识张文东,也不熟悉张文东的声音。刘梦琪等人便问:是谁?

  张文东仍大声喊“查房!查房!”,并用力急促敲门。刘梦琪、许丽娟、吴贝贝、陈菲菲四人均以为是警察查房,陈菲菲的小孩也被吓得大哭,陈菲菲随即将小孩抱在身上。惊恐之下,刘梦琪首先翻窗离开包房,许丽娟、吴贝贝随后也翻窗离开。刘梦琪在二层走廊准备翻越栏杆到一扇关闭的铁门的另一边时,不慎摔到一楼。

  后刘梦琪被送到南川区人民医院治疗118天,共用去医疗费34437元。经重庆市南川区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梦琪所受之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时限为210天,护理时限为170天,二期手术约需5000元。

  2011年5月6日,刘梦琪一纸诉状将张文东、李小华、邓军三人诉至南川区人民法院,以张文东等三人在茶楼假冒警察名义查房行为导致其摔伤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张文东等三人赔偿其医疗费、续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5008.8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无责 摔伤者不服上诉

  庭审时,李小华、邓军当庭辩称,他们没有冒充警察,在整个事件中他们没有敲门的行为,也没有说过“查房”之类的话;在张文东敲门之前也没有与他商量过要到包房开朋友的玩笑,与张文东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和共同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刘梦琪的受伤与他们无关,他们不是适格的被告。

  而张文东也认为,自己没有假冒警察,只是到“春华”包房敲门说“查房”,开朋友的玩笑,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不必然导致刘梦琪跳楼受伤。刘梦琪跳楼受伤的原因,是因她在包房内从事违法活动,“做贼心虚”,为了逃避警察查处而冒险跳楼。故刘梦琪跳楼受伤与他敲门、说“查房”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他只是与朋友开玩笑,在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最多是一个轻微的过失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茶楼是公共营业场所,允许人们自由出入。即使是相对封闭的包间,也会有茶楼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或公安人员例行检查,以及客人走错房间敲错门的情况。李小华等三人到“春满楼”茶楼找人而敲打刘梦琪等人打牌的房间,并称“查房”,行为有些过激,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后也没有认定李小华等三人的行为违法。正常人在从事正当活动时,不仅不惧怕警察检查,而且还希望警察维护秩序。刘梦琪摔伤的直接原因是惧怕公安机关的查处,进而选择非正常的进出通道离开,才不慎摔伤。因此,李小华等三人的行为与刘梦琪摔伤的损害结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对刘梦琪因摔伤而造成的各种损失,李小华等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了刘梦琪的诉讼请求。

  刘梦琪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

  开玩笑“过火” 二审法院判赔3万多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调查核实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认为刘梦琪等四人在茶楼包房打牌,张文东于凌晨急促敲门,大声喊“查房!查房!”。在刘梦琪等人询问“是谁”以后,张文东仍大声喊“查房!查房!”。由于刘梦琪等四人并不认识张文东,更不熟悉张文东的声音,根据当时的情景足以使四人误认为是警察。张文东假冒警察查房的行为也足以让房间里的人产生极大恐惧,当时就连陈菲菲的小孩也被吓得大哭。四人中,不光刘梦琪慌不择路采取翻窗方式“逃离”,许丽娟、吴贝贝也是紧随其后翻窗离开,只有陈菲菲因带有小孩而无法“脱身”。暂且不论刘梦琪四人是否正在进行赌博活动,而作为不是警察且与刘梦琪四人不相识的张文东假冒警察查房禁赌开玩笑的行为,显属无端扰民行为,该行为与刘梦琪在“逃离”过程中摔伤的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且张文东主观上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本案虽系李小华、邓军带张文东一同去找许丽娟的过程中发生,但刘梦琪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该二人与张文东共同实施了假冒警察查房开玩笑的行为或二人事前就此与张文东进行过商量,故李小华、邓军不是共同侵权,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刘梦琪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受到张文东惊吓后,明知在楼上翻越栏杆有危险还为之,导致损害后果发生,自身具有较大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张文东在本案中仅出于开玩笑,吓一吓对方的初衷,主观上并无多大恶意,法院酌定判决张文东承担本案20%的民事责任,赔偿刘梦琪因伤所致的经济损失31042.12元,并驳回刘梦琪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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