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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2-08-29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二、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对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五、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侵犯当事人权利的行为,有申诉、控告的权利。 
义务: 
一、 违法嫌疑人员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二、 受害人、证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三、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或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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