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关注民生服务群众
发布日期:2012-08-2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人民法院;审判实践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错综复杂,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着,利益不平衡,纠纷冲突多,加之诉讼收费标准的降低,大量的民间纠纷、社会矛盾也随之进入法院,由此,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在不断增加,审判压力在不断加大,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关注民生、服务群众就显得更加的重要和必要。在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一些认识与体会。
一、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进一步指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根据这一要求,必须在法院工作中始终坚持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审判活动,维护人民群众诉讼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而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人民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推动社会前进的最决定的因素、最根本的力量。古人云:民为本,本固邦宁;民为水,至柔至刚,既能载舟,亦能覆舟。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胡锦涛总书记郑重指出:“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盛衰的根本因素”。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是人民群众从事法制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特殊渠道。各类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不但在诉讼过程中切身感受到社会义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同时也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在“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上的本质特征。可以说,司法为民、关注民生,既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也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人民法院只有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才能赢得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才能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才能使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法院的职责和宗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是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对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是人民司法事业在新世纪全面发展过程中提出的又一新的理论命题。人民法院只有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严格执法,公正裁判,才能除邪祛恶,惩处犯罪,制裁违法,消除纷争,从而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维护。
二、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要真正树立起亲民观念,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司法亲和力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审判活动中做到司法为民,关注民生,首先必须树立起牢固的亲民观念,心中装着人民,感情贴近人民,努力改变传统司法冷、硬的外观,减轻普通群众对司法的畏惧感,拉近司法同群众的距离,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亲近和信赖。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树牢了,同人民群众的感情贴近了,才能增强为人民服务的主动性。相反,如果没有真正树立亲民观念,仅仅把亲民当作口号和外包装的话,就不可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便民、利民措施,即使制定了,也不可能长期坚持,真正落实。基于这样的思路,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抓好以下环节:
强化学习教育,增强服务意识。要把增强干警宗旨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作为基础性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通过学习教育,树立亲民观念、为民意识,不断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教育干警时刻牢记执法为民的观念,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统一,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市法院系统大力倡导宁愿自己饿肚子,不让当事人跑路子;宁愿自己早上班,不让当事人等得烦;宁愿自己掏腰包,不让当事人多消耗;宁愿自己受点气,不让当事人受委屈,要求干警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诉,要耐心听取,对当事人的困难和问题,要热心帮助,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要细心阅看,对当事人的不解和困惑,要诚心解释,绝不可态度冷漠,高高在上,从而让当事人感觉来到法院就像到了家,见到法官就像见到亲人,增强了人民法院的人文感染力。
加强诉讼指导,方便群众诉讼。为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明白诉讼风险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告诉当事人起诉的条件、起诉时应提交的证据材料、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申请执行的程序等,出台了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的行为指南。告诉当事人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增强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使其谨慎选择诉讼手段。同时推行“首问负责制”和导诉制度。设立院长接待日,解答来院、来访人员的咨询。告知或引领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到相关庭、室及审判法庭,尽力为来访群众和当事人节省时间和精力。
三、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要大力改进审判作风,努力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是现代诉讼法律价值目标体系的构成要素,它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也是司法为民、关注民生的重要环节。一起案件,即便裁判结果公正、合理,但如果久拖不决、效率不高,必然严重浪费诉讼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其裁判结果的公正、合理也难以彰显,最终导致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增强诉讼效益观念,简化诉讼程序,强化流程管理,保障当事人用最少的诉讼成本,包括经济、时间、心理、精神等多方面的成本,实现自己的权利,尽快地从诉讼的缠绕、拖累中解脱出来,是司法为民、关注民生的应有之义。
提高审判效率,首先必须强化案件流程管理,细化审判操作规程。对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调解、裁判、文书制作、执行、归档等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步骤、具体内容和要求,提出具体操作指南,明确具体时限。同时加强督办、催办,对拖延审判的案件及时发出警示“黄牌”,督促法官及时结案。其次,要实行繁简分流机制。要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快速、便捷、经济的特点,对案件审理实行繁简分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减轻涉诉群众诉累,并随着条件的成熟,不断扩大简易案件适用范围。 第三,要全方位、多角度落实提高审判效率的措施,注重管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体系性。推行全天候立案,设立24小时立案热线电话,安排专人值班,不论当事人什么时候来起诉,都有人专门办理。对当事人时间不固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预约进行立案;对确有困难,无法来院办理立案手续的当事人,法官可登门立案。在执行阶段,我们还实行快速反映机制,设立热线电话,只要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居住地点或财产所在地,打电话给承办人,城区内法官要在8小时、城区外要在12小时赶到现场,实施执行。
实践证明,以审理期限的管理创新,促进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平衡不仅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司法效率的提高、审判期限的缩短不仅未以牺牲和损害审判质量为代价,还提升了司法公正。
四、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要扎实构筑“铁案工程”,努力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才能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调节经济和社会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先进文化。因此,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为民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我们探求司法为民、关注民生的最核心内容。
谈司法公正,从法院审判管理角度讲,应在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保障体系上动脑筋,在加强审判质量建设、构筑“铁案”工程上下功夫。首先要建立审判质量体系。要把各个审判环节的质量要求层层量化分解,化无形为有形,化虚为实,虚功实做,使之看得见,摸得着、可评可考。建立审判质量体系,总的来说,应该重点把好以下几道“关口”:一是事实关;二是证据关;三是适用法律关;四是审判程序关;五是裁判文书制作关;六是审判效果关,必须坚持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这是检验司法为民的最佳尽度。
其次要强化审判质量监督。在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审判组织职责的情况下,加强审判质量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要全面推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努力使监督“关口”前移。由立案庭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促进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不让任何一件“次品”案件过关。同时,要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重点是扩大评查范围,缩短评查周期,切实把评查工作经常化。对评查发现审判质量好的案件,要认真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审判质量差的案件,要通过有关程序予以纠正,仔细分析查找原因。对属于办案技能和业务水平方面的问题,要吸取教训,认真改进;对故意枉法裁判、违法审判的,要一查到底,严肃依法依纪处理。
总之,司法关注民生服务百姓,不仅是当前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更是司法工作长期不懈的追求。对人民法院来说,任重而道远。人民法院应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意识,在以关注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中,通过建设高素质的法院队伍,通过建立为民、便民、利民的和谐司法工作机制,通过公正、高效、快捷的审判执行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关注民生、服务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将民生司法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实际行动中去,为经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进步、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简介】
汪军,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