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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2-08-29    作者:李庆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强调今后:
刑事被害人可获国家经济资助:
决定提出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各级法院要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轻罪案件力争一审终了
决定要求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它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促进当事人和解,力争轻罪案件一审终了;要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调解,尽最大努力调解解决赔偿被害人损失,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决定要求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决定特别强调,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要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决定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只凭口供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决定强调,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决定指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要严格证据采信制度,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
被告人积极赔偿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决定强调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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