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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和解后,被害人是否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发布日期:2012-08-2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王某与刘某同村人,因民间纠纷发生冲突,王某殴打刘某致轻伤乙级,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内容:1、王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700元。 2、刘某自愿对王某谅解,不予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医疗终结后,刘某到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鉴定,鉴定为伤残九级。遂找王某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计9万余元,王某以该案双方已经调解为由拒付,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上述赔偿。
观点: 1、 本案已经调解,王某无需再向刘某支付伤残赔偿金。
 2、 王某应依法赔偿刘某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法定损失。
律师观点: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 协议并未约定伤残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约定需具体、明确。本案中主要是约定了医疗费的赔偿,刘某实际也花费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故,刘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除医疗费以外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法定损失。
 2、 协议并未约定放弃民事赔偿权利。《合同法》有意思自治和缔约自由原则,本协议只要两条内容,协议的旨意是对侵权人的谅解,并未约定刘某放弃对王某的其他民事赔偿权利。故,法律赋予刘某有主张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权利,只要诉讼时效内就可以随着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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