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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 企业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2-08-27    作者:张峰律师
       咨询:20104月我与某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今年3月合同到期,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由于我是搞销售业务的经常出差在外,在合同到期时,向公司提过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宜,但公司相关负责人说,等我忙完工作回来再签。但过了三个多月后,公司找我谈话说,要我从销售部门到技术部门工作,希望我服从公司安排,如果我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将与我终止劳动合同。由于我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扣除了我6月份的工资。我想咨询的是,公司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留用我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公司未及时给我续签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这几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吗?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专业律师解答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措施之一。该条款明确,假如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第二个月起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该公司未在规定的30日内与你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运用书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应当向你支付双倍工资。至于应从何时起支付双倍工资,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今年331日期满,公司应当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即在430日之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故该公司应当支付你今年4月至现在的双倍工资。同时,如果该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的续签劳动合同工作,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左右,主动了解劳动者的意向,及时办理续签、终止手续,以免因未及时续签留用劳动者而陷于法律上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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