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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
发布日期:2012-08-27    作者:110网律师
通常情况下,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遵循的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但是也有特殊情况,近期,我代理的一个案件,浦口区法院因管辖权存在不同意见,提交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讨论,最终确定由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管辖。
本案原告为南京某大学老师,户籍在浦口;被告户籍地在天津,工作于北京。经过我和当事人的调查取证,以QQ聊天记录、户籍证明、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最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2条之规定,确定由浦口区法院立案管辖。避免了当事人去天津或者北京法院诉讼产生的诉讼成本,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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