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蔡#,男,22岁,汉族,住址:南昌市省建材司马庙型材市场#区#栋2--4号;
被告:张#辉,男,26岁,汉族,住址: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西街路###号,身份证号:36232919851208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拾万元整、利息:壹万元整,合计:拾壹万元整;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10日,被告张#辉向原告蔡#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还款期限为十天,未约定利息,有借条为证。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不但不及时还款,反尔手机关机,人也消失了。
原告认为:当时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已逾期19个月之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所以被告还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来支付利息。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所请。
此 致
江西省##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蔡#
2011年9月26日
附:借条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