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现实社会中并不罕见。离婚时,该公司工商登记中所载明的股东(夫妻)二人的出资比例离婚时并不能简单、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比例,因为现实中此种情况往往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或仅仅是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双方应平等拥有公司的产权。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公司”在离婚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案:
第一,如果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协商或由法院调解、判决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
第二,如果夫妻双方均不愿经营该公司,要求清算解散公司,可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夫妻一方要求保留、继续经营公司,而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此外,还有一种折中的处理方法就是,由夫妻一方持绝对多数的股份,而另一方仅仅保留极少的象征性股份,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司的争创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