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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之法律关系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2-08-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都具有法律属性,但它们所属的领域、针对的法律主体以及它们的法的效力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具体表现在:

  (1)所属的领域相同。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待实现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即“应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属于可能性领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法律(遵守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活动过程中所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正在履行的法律义务,即“实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属于现实性领域。

  (2)针对的主体不同。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是一国之内的所有的不特定的主体;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的有关主体。

  (3)法的效力不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于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主体,因而属于“一般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其具有一般的、普遍的法的效力。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于针对的是特定的法律主体,故属于“个别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其仅对特定的法律主体有效,不具有普遍的法的效力。  

  3.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利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两者的联系表现在:权利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是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在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反映。

  (2)两者的区别是:

  ①任何人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表明他可以参与某种法律关系,而要能够参与法律关系,就必须要有具体的权利。

  ②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两方面的法律资格,而权利本身不包括义务在内。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1.仅就法律权利的实现而言,国家通过法律的保障具体表现在:

  (1)通过明确规定行使权利的步骤和程序,使权利具有可操作性;

  (2)通过限制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建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制度来保障权利;

  (3)通过及时制裁侵权行为,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从而使权利得以实现。

  2.严格地讲,限制是法律为人们行使权利确定技术上、程序上的活动方式及界限。但这种限制是以保障作为前提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障。

  3.义务的限度表现在:

  (1)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2)时间的界限(3)利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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