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四条;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第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许可。 |
条 件 | 申请制造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二)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四)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五)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申请材料 |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二)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计量器具产品备案标准; (四)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方法); (五)申请发证产品的计量检定员证; (六)产品说明书; (七)出厂检定用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有效检定证书; (八)产品图样(图样目录、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原理图); (九)工艺文件(加工、装配、检验的工艺文件); (十)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出厂检定仪器设备一览表; (十一)计量管理制度(或包含以下管理要求的程序文件): 1、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流转、维护保养、周期检定制度; 2、原始记录、统计报表、证书标志管理制度; 3、人员岗位职责和培训、考核、使用和奖罚制度; 4、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制度。 (十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或包含以下管理要求的程序文件): 1、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进厂验收和管理制度; 2、零部件检验和产品出厂检定制度; 3、成品、废品、返修品管理制度; 4、设备、工装管理制度; 5、用户服务制度; 6、质量岗位责任制度; 7、质量奖罚制度。 (规定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1990年5月2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
申请表格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6号窗口领取)。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决定机关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程 序 |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市质监局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初审):窗口应在收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合格的,窗口向申请单位签发受理凭证,并将受理材料转交计量处;审查不合格的,要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将补交全部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撤销申请的,要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三)考核:计量处收到受理材料后,由计量处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小组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但评审所需的时间要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考核完成后,向计量处提交考核报告。(四)决定(发证):在十个工作日内,计量处审核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处长同意并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发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五)延续(复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可延长三年。不申请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不予延长。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考核组考核时间20个工作日除外)。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
法律效力 | 领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方可从事计量器具生产。 |
收 费 | 每个型号100元。证书费1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编号:深圳0055006-1)。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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