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奇木、王佳美、罗敬东、郭嘉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被告人索奇木,男,汉族,1976年5月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佳美,女,汉族,1986年4月2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罗敬东,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郭嘉宁,男,汉族,1991年2月28日出生,无业,2008年2月26日被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9月26日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索奇木在被告人王佳美的帮助下租赁虚拟主机,注册名称“女孩精选”的网站,后网站加入“八方广告联盟”,成为其正式会员网站。为通过提高网站中广告的点击率而获利,索奇木在“女孩精选”网站上投放具有淫秽性内容的电子信息,至案发时,该网站上共有视频文件204个、图片160张、文章72篇,经鉴定,上述文件均有淫秽性。在此期间,王佳美帮助索奇木下载淫秽图片供其更新网站内容,做该网站的推广,并提供其个人银行卡作为“八方广告联盟”为“女孩精选”网站结算使用。2009年9月间,“八方广告联盟”创建者被告人罗敬东雇佣被告人郭嘉宁,利用QQ聊天的方式为“八方广告联盟”招募具有淫秽性内容的网站成为会员网站。经鉴定,截至2010年2月,罗敬东、郭嘉宁招募的“八方广告联盟”的会员网站中有27个网站的内容具有淫秽性,罗敬东为其中的13个网站提供过费用结算服务。罗敬东向13家网站共支付12490元,以10%收取费用,从中获利约1387元。
自2009年9月26日至2010年1月5日案发时,“女孩精选”网站内淫秽电子信息累计实际被点击数为775331,被告人罗敬东为被告人郭嘉宁招募审核的被告人索奇木、王佳美的“女孩精选”网站结算三次,共支付47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索奇木、王佳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罗敬东、郭嘉宁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的方式,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四被告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四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索奇木、王佳美、罗敬东、郭嘉宁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罗敬东、郭嘉宁家属主动预缴罚金刑的情节,依法对索奇木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95元;对王佳美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37元;对罗敬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935元;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08)梅区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中被告人郭嘉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缓刑部分,对郭嘉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61元,与所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1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