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社会办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的变更 |
法律依据 |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二十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三十条; (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符合变更项目的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 (四)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1.医疗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无法定代表人的医疗机构,须提交原主要负责人和新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变更协议书; (2)新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内部医疗机构)或非在职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等。 2.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开展诊疗科目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 (2)拟开展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 3.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选址报告; (2)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 (3)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4.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名)(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变更前的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签名字样; (3)变更后的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签名字样;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申请表格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附表),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门诊部、诊所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的,名区卫生局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统一受理变更申请。受理时间由市卫生局在《深圳商报》及市卫生局网站上公布。其他项目的变更,随时受理。 |
决定机关 |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
程 序 | (一)门诊部、诊所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的行政许可程序: 1.门诊部、诊所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向所在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区卫生局将变更申请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3.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变更项目,由所在区卫生局根据专家的评议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门诊部、诊所变更其他项目和内部医务室变更的行政许可程序: 1.门诊部、诊所、内部医务室向所在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区卫生局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门诊部、诊所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的,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评议的时间共4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变更注册登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
法律效力 | 医疗机构变更项目,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按变更后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