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聘请律师,当事人请注意!
如何聘请律师,当事人请注意!
本人在从事律师执业的经历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对如何聘请律师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其中有些误区还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而这些误区往往导致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作出不恰当的甚至完全错误的选择和决定,进而影响了法律事务的处理。
基于上述客观情况,结合自己站在律师角度的看法,希望广大当事人看到此文章后走出聘请律师的误区,聘请到适合自己、满意的律师。
误区一,过分看重律师的“胜诉承诺”
有部分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过分关注律师对案件结果的胜诉保证,“谁保证胜诉,我就聘请谁”,这是这部分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内心的真实想法。
然而正是基于当事人的这种心理,有个别律师在承揽案件时,就通过“打包票”、“保赢”等虚假承诺来忽悠当事人。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更是被律师管理制度所明确禁止的!因为法律事务的特点决定,每个案件无论表面看起来多么小、多么简单,实际操作中都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其结果具有明显的不可预见性,任何律师(包括办案法官)在未全面、细致、深入地分析研究案件材料之前,均不可能确切地预测出案件的结果,对于那些复杂、疑难的经济合同案件和刑事案件就更是如此了。而级个别律师在根本未看到任何案件材料之前,仅凭当事人对案件的简单介绍,就很快做出胜诉承诺,这种承诺的可信性自然就不言而喻了。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不要被胜诉承诺迷惑,对于以“打包票”的方式承揽案件的情况更要提高警惕!
误区二,过分看重律师的“名气”
现实中,许多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过分看重律师的名气,有时候即使是一件标的额很小的案件,也要聘请所谓的“大律师”。岂不知,实际上在中国并没有像英美法系那样的法律意义上的大律师,中国所谓的大律师其实就是知名度高的律师——且不论这种知名度是通过何种方式得来的。
而且对于聘请知名度高的律师,也应有一定的分析比较,绝不应图慕虚名!因为非常现实的情况是,知名度越高的律师,找他的人就越多,其接办的案件数量就越多,然而因为每个人的时间精力都是有限的,所以其亲自办理的案件数量反而会越少——实践中这些“大律师”手中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由他们的“律师助理”代为办理的,而他们本人则可能只在开庭时露个面,甚至连面都不露。可见,即使你聘请了了这样一位高知名度的律师,但最终得到的很可能只是律师助理的服务,这种有名无实的情况,恐怕是所有当事人都不愿意接受的吧!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不要过分看重律师的名气,律师的知名度只是一个参考值,但绝不是决定因素。
误区三,过分看重律师的“关系”
不可否认,中国社会是个特别重视关系的社会,这一点在当事人聘请律师时也充分地体现了出来——许多当事人在与律师见面后不是询问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是直接询问律师与法官或办案单位的关系如何!在这些当事人的头脑中,“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观念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
也正是因为这种观念,有的律师就向当事人吹嘘自己的“关系”如何硬,自己的“能量”如何大,以达到将案件揽到手中的目的。然而,如果冷静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种所谓的“关系”是多么的虚无缥缈!首先,其所说的这种“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当事人一般是无从考证的;其次,即使这种关系真的存在,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也是未知数;再者,很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使你拥有再有效的关系,也不可能改变案件的应有结果。
因此,如果当事人仅仅因为相信某位律师所说的“关系”而作出聘请的决定,那么可以说他就是在拿自己的权益进行一场赌博,其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误区四,以年龄作为衡量律师经验和资历的尺度
人们的思维习惯倾向于认为年龄大的律师肯定经验多、资历深,而年轻的律师很可能经验少、资历浅,具有这种看法的人绝对不在少数,而事实上这种看法具有非常大的危害性。
中国的律师队伍的现实情况是,随着律师考试和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和推广,越来越多的新律师加入律师队伍,这其中超过一半是大学法学院的年轻毕业生,这些年轻律师从二十三、四岁开始律师执业,做了十年律师之后也才三十三、四岁,虽然外表看起来仍然很年轻,但实际上早已成为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即“年轻的老律师”!相反,很多年龄大的律师,有的可能是刚刚考取的律师资格,有的是“半路出家”做的律师,虽然年龄较大,但实际的法律专业水平、律师执业经验和资历并不一定优于年轻律师。
因此,建议广大当事人不要过分关注律师的年龄,更不要把年龄作为选择律师的标准,因为那样很可能让你作出错误的选择。
误区五,在律师费数额上过分讨价还价
任何人都希望用最少的钱聘请到最好的律师,这种心理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在聘请律师时在律师费数额上过分讨价还价,对当事人其实是不利的。
因为律师收费数额各省、市均有统一标准,绝不像自由市场一样可以随意讨价还价。而且,因为律师服务的特殊性——大多数律师服务都是无形的,从而决定了律师服务的内在价值绝对是“一分价钱一分货”!如果当事人将律师费压得过低,那么即使律师接办了案件,恐怕也会导致其办案积极性出现一定程度的降低,进而影响案件的办理质量,最终影响法律事务的结果,而这些都是当事人不易察觉的,可能最后当事人利益因此受到的损失要远远大于之前节省的律师费。
因此,建议广大当事人在律师费问题上可以与律师进行平等协商,但是绝不要过分讨价还价,这样才是对您真正有利的做法!
以上关于聘请律师的几个误区,希望广大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能够引起重视,避开上述误区。同时,建议您在聘请律师时,一定要到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进行见面交谈,通过与律师的交谈以及倾听律师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判断,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律师的专业水平、经验、资历、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综合分析后再做出选择和决定。
最后,衷心地祝愿广大当事人都能聘请到令自已满意的、有责任心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