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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经营企业设立的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在宝安区范围内设置、经营或者撤销渡口(不含公路渡口)。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令第355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二)《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粤府办〔1986〕146号)第八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渡口设施:
1.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2.具备货物装卸安全设施;
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4.必须设置码头或台阶,牢固的缆桩、跳板及便于上下渡船的安全设备,渡口守则牌、候船设施、照明设备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渡口工作人员: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渡口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核发的合格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渡口全貌(照片1张);
(三)渡口设施(清单1份);
(四)渡口设置申请表(原件4份);
(五)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
(六)当地水务部门意见书(原件1份);
(七)保险公司关于渡船及乘客的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申请表格 《深圳市宝安区渡口设置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宝安区交通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宝安区交通局网站(//www.baoan.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宝安区交通局。
决定机关 宝安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程  序 (一)受理申报;
(二)区港航管理所会同海事部门现场察看;
(三)区交通局审核;
(四)宝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渡口许可证》;有效期限同企业的经营期限。 
法律效力 取得《渡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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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渡口设置申请表
深圳市宝安区渡口设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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